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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我所李飞虎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提出多个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从而取得使被告人被免除刑事处罚的满意效果。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系西安某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2008年6月,王某亲属因结婚急需用钱,遂找王某借款,恰值王某此时手头资金紧张。王某遂授意企业财务人员从企业账户中借款给其亲属。一年以后,王某归还了借款。2010年5月,东窗事发,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王某挪用公款的刑事责任。
二、西安刑事律师辩护意见:
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李飞虎律师作为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正在生息的或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五万元以内,但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王某挪用公款5万元,但挪用的既非正在生息的公款,也非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而且在案发之前已经全部归还,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2)、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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