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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虎律师:代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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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本案被告人代某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犯罪后又迅速逃往外地,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李飞虎律师紧紧围绕被告人代某主动投案自首,被害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展开辩护,从而使被告人代某被从轻处罚,其量刑明显轻于未参加故意伤害过程的彭某,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李飞虎律师辩护取得良好效果。

    一、案情简介

    2009515日,被告人张某、吴某等在出租屋内喝完酒后,张某到附近美发店寻找色情服务未果,遂在该店辱骂、推拉店主张某某和被害人彭某。彭某纠集代某等来帮忙。代某又纠集本案被告人王某、杨某来帮忙。双方理论过程中发生打斗,张某等又持酒瓶、菜刀追打彭某并踹到杨某。杨某被打后不服,骑摩托车载王某、代某去追赶张某等,意欲报复。杨某等将要追赶时,彭某递给杨某、代某扳手及弹簧刀,随后回家休息。王某、代某、杨某三人在某十字路口再次与对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王某持刀将吴某腹部刺伤,致其当场死亡。代某等知道对方有人死亡后遂逃亡外地。在此期间,代某又通知彭某迅速离开西安。20096月,代某主动投案。

    二、辩护意见

    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李飞虎律师认为:(1)、被告人代某属于从犯。被害人吴某某是被王某用短刀伤害致死的。而代某在犯罪过程中仅实施了拉拽,堵车门等行为,实施了犯罪的次要行为,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代某积极投案自首。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犯罪的基本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所掌握的同案犯和犯罪工具的去向,依法应认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张某、苏某、姬某等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轻处罚。(4)、被告人代某量刑应轻于彭某。彭某虽未参与故意伤害过程但其纠集代某等,是犯意的产生者,并向代某和王某提供犯罪工具,其上述行为是犯罪结果产生的重要原因和决定性因素。因此,起诉书将代某列在彭某之间是不妥当的。

    三、判决结果

    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代某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较之彭某小,故应排在彭某后;被害方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对代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代某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彭某有期徒刑15年,代某有期徒刑10年。



  2024-11-18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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