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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虎律师:康某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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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本案被告康乙纠集他人共同对被害人非法拘禁,时间长达30小时,并有殴打被害人的加重情节。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李飞虎律师紧紧围绕被告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以及殴打行为是他人实施的,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展开辩护,从而使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6日早8时许,赵某刚从看守所出来即被康乙等人强行带上面包车,并用塑料袋包住其头部。后康乙将赵某带至与康甲约定的地点,将赵某交给康甲。康甲当场将对赵某进行殴打,将赵某的眼睛打伤。此后,康乙直接回家。康乙走后,康甲等人又对赵某进行殴打、威胁、冻饿。当晚,康甲又将康乙约来,共同拘禁赵某。次日下午3时许,康乙让赵某回家。检查机关依法指控,康甲和康乙非法拘禁他人二十余小时,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康甲与赵某存在合法有效债权,但赵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四处躲避,并转移财产,企图逃废债务。康甲经过数月寻找,终于找到赵某,执行法院对赵某司法拘留15天。康甲和康乙担心赵某释放后无法再找到,合法债权难以受偿,协商决定将赵某拘禁,要求其偿还债务。

二、辩护意见:

    康乙委托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李飞虎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李飞虎律师在详尽分析案情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康乙系从犯。康乙是在康甲的要求下实施犯罪行为,且没有殴打、侮辱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康乙明知康甲与被害人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且被害人故意逃避债务,为维护康甲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3)、康乙在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提出为被害人治疗眼睛,积极为被害人剪断胶带,阻止他人殴打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故应酌情对康乙从轻处罚;(4)、康乙主动给被害人50元,让其回家,积极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5)、被害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是犯罪动机产生的重要诱因,故应酌情对康乙从轻处罚;(6)、康乙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康乙同村村民上百人联名向人民法院建议对康乙从轻处罚,故应酌情对康乙从轻处罚。(7)、根据本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康乙坚决反对和阻止他人殴打被害人,没有殴打被害人,没有殴打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故其他共犯的殴打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康乙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因康乙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2024-11-18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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