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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
处理方式:诉讼
承办人员: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宏涛
【案件简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小某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户籍也迁入被告所在的某某村),原告与被告陈小某于2013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的户籍仍然留在被告所在的某某村。2013年6月某某村征地,分给每位村民征地补偿款34000元,原告的份额被分配至被告陈小某的父亲陈大某名下,经多次协商,两被告拖延不付,以致发生纠纷。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陈小某离婚后,拆迁分配到的征地款是否属于原告所有。
【我方诉称】
在离婚协议中原告与被告陈小某约定如遇拆迁原告户下所得的财产归原告所有,并且原告在某某村履行村民的义务,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某某村分配给原告的征地款属于原告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不得侵犯。两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原告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故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给付原告34000元征地补偿款。
【对方辩称】
被告陈大某辩称:因原告与被告陈小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且原告取得征地补偿款是建立在双方婚姻基础之上的,原告是婚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被告陈小某已将原告起诉,要求返回三金和彩礼,原告也应当将户口从两被告所在的某某村迁走。现在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向原告支付该征地补偿款,对原告要求给付的诉求不认可。
被告陈小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处理结果】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大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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