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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本案原告被他人追赶掉入绿化带深坑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有权向加害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传统观念中公共绿地不属于公共场所,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而原告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三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维权困难重重。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飞虎、冯韧认真分析后认为,公共绿地应属于公共场所,被告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从而使被告西安某安装公司最终自愿给予经济补偿,代理取得良好效果。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月8日晚八点左右,原告被人追赶掉入公共绿地上一个20米左右的深坑。造成腰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完全性截瘫,全身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属于3级伤残。经过调查了解,该坑为第一被告西安某安装公司为西安某供电局架设高压线所用,其在施工中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该公共绿地由西安某管理局管理。原告诉请三被告依法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二、代理意见
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冯韧、李飞虎律师认为:(1)、导致原告伤残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是公共绿地上的安全隐患。首先,被告施工应依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但被告并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其次,原告是在被人追打面临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被动进入公共绿地,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2)、公共绿地属于公共场所,被告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在传统观念中公共绿地不属于公共场所,但是参照《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规定,城市绿地属于公共场所。(3)、三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被告对该坑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作为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被告(供电局)作为建设单位,负有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防止和避免他人因施工造成损害的义务,由于其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给本案原告造成损害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被告园林局负责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的安全,对绿地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致使原告人身受伤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三被告应依法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三、代理结果
在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冯韧、李飞虎律师的努力下,三被告均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西安某安装公司自愿当庭支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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