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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紧紧围绕被申诉人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而事后补充的鉴定报告属于公安部门内部鉴定机构违法接受社会委托展开辩论,从而有力反驳了被申诉人的有关证据,最终认定被申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31日,刘某像往常一样到西安某学院上班,开始了新的一天的繁忙工作。但是刘某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一场噩梦正悄然降临。当日一封裹有磁带的匿名信飘然来到院长办公室。该匿名信称学校某某老师存在作风问题,署名是某老师的一个学生,举报内容是电脑打印的,但署名却是手写的。而且据说匿名信里夹着的磁带是学校曾经失窃的磁带。西安某学院遂成立匿名信调查组,专门对此事进行调查。调查组认为刘某盗窃磁带并写匿名信的嫌疑最大,遂找刘某进行谈话,但刘某对此表示否认。2009年3月24日,学院口头通知刘某停止工作,要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此后,学院又让刘某到学院保卫处进行谈话,澄清事实。2009年4月9日,调查组出具了调查报告,报告认为刘某的嫌疑最大。学院遂于2009年4月15日正式通知刘某,以其工作中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刘某曾多次向调查组和学院领导反映其没有实施该行为,均无果。
欲哭无泪的刘某,遂向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求助。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冯韧、李飞虎律师认真分析本案后认为,西安某学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应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此后,刘某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向仲裁委提交了申请书,要求西安某学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庭审过程中,西安某学院出具了学院的调查报告和西安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
二、代理意见:
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冯韧、李飞虎律师认为:(1)、西安某学院提供了自行撰写的调查报告,来证明刘某拿了磁带,并写匿名信,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那么刘某拿磁带的动机是什么?写匿名信的动机和诱因是什么?为何匿名信的署名不像正文一样进行打印?署名为什么是复印的?署名形成时间是否是在学院说的丢失磁带之后?磁带在哪里?匿名信肯定有信封,信封在哪里?信封上有没有书写的字体,如果有,又是谁写的?这些,学院都不能证明。学院仅凭自己主观猜测只有刘某有拿磁带的可能,就武断的认定磁带是刘某拿走的;以“调查组认真比对和走访有关同志,均认为是刘某所写”就武断的认定匿名信上的几个字是刘某所写,并据此印证磁带就是刘某拿走的,是不科学的。学院既没有国家法定的侦查权,也没有笔迹鉴定的资格和专业知识,如何能做出令人信服的调查报告?这样的证据材料当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学院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西安某学院提供的鉴定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首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故该鉴定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鉴定结论形成时间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晚70多天,可见学院是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再次,该鉴定书缺少鉴定机构执业许可证和鉴定人员执业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此外,鉴定书清楚的记载,“检材:匿名信一封(复印件)”,“样本:刘某笔迹若干”,送检材料应当是原件,笔迹也应当是被鉴定人当场书写的,故鉴定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3)、学院以刘某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但直至开庭当日,学院依然未能提供相关的规章制度。学院仅凭自己一句毫无依据的空话就将为其辛勤工作了十年的劳动者赶出了学校。综上所述,西安某学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裁决结果:
经仲裁庭裁决,西安某学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冯韧、李飞虎律师代理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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