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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承办人员: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韧
【案件简介】
原、被告于2009年4月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2011年10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1月,在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价值148000元的车牌号为陕XXX的酷博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并登记在原告石某某名下,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不能达成一致发生纠纷。
【争议焦点】
在同居期间,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是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对方诉称】
原告和被告在西安承包工程,2009年起被告居住在原告家中,在承包工程中由于工作需要原告出资购买了一辆14.8万的车并办理了相关保险手续,机动车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石某某,后双方一起开车跑工程,2012年底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将汽车开走,侵犯了原告所有的车辆使用权,致使原告随时可能承担被告因交通事故带来的风险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原告所有车。
【我方辩称】
该车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因被告是外地户口,需要办理暂住证才能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原被告已经举行过结婚仪式,被告认为车辆登记在谁名下都一样,所以才将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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