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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
处理方式:诉讼
承办律师: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宏涛
【案件简介】
原告出生于某村某组,户籍登记在该组。2008年原告与外地青年李某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的户籍仍登记在某村某组。2012年某村某组的部分土地被征用,2013年5月某村召开两委会干部会议,制定并公布了《某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同年6月,某村某组按照该方案,以每人30560元的标准,向本组其他村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但以原告属于出嫁女、不符合分配方案的规定为由,未向原告发放该款。因原告索要未果,遂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
原告举办结婚仪式后,是否享有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村民待遇。
【我方诉称】
虽然原告与外地青年李某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是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的户籍也未迁出某村某组,原告还以某村村民身份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手续,还参加了该村的选举活动,故原告应当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305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某村某组辩称对原告之诉请,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某村委会未出庭,无答辩。
【处理结果】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村某组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30560元。二、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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