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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韧律师:王某诉被告陆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损赔偿纠纷案​
来源:   作者: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承办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韧

 

案情简介】

      20131110940分,被告陆某驾驶其所有的陕XXX号宝马车沿西安市丰庆路由南向北行至南洋酒店北侧右转,适逢原告王某再次由南向北步行,陆某车辆右侧与原告身体接触,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原被告就人身损害赔偿发生纠纷。

案件过程】

       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武警陕西总队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高新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期间委托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冯律师代理案件,冯律师积极收集证据并指导原告去做司法鉴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冯律师向法院提交医院门诊病历、收费专用发票、户籍证明、补课证明等等,为向被告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补课费等其他费用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另外,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等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左胫骨下端骨骺撕脱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左下肢损伤经治疗后,遗留双下肢长度相差2cm,构成十级伤残。而本案中最棘手的问题是原告是农村户籍,因为城镇和农村户口赔偿标准不同,差额高达3倍以上,为了给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冯律师找了一系列的证据,实现了农村户口城镇标准赔偿,给原告王某争取了大笔残疾赔偿金。

     被告的异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是对医疗费中洗脚盆的费用存在异议,第二是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只能按照2012年陕西省居民服务业每年20881元的标准计算,每天平均58元。第三是原告对补课费有异议,要求院方查明。

   最后院方认为原告购买洗脚盆并非治疗其撞伤的必要支出,所以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其余的医疗费用予以认可。由于本事故发生在2013年,依法不能适用2012年的赔偿标准。因此护理费按照每天60元计算,原告的合理支出的补课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依法应由被告陆某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西安某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2761.94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96003.6元、护理费888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合计108183.6元。

        三、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交通费300元、补课费12020元。



  2019-06-02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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